励志箴言
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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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彭某与男子傅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0月9日,彭某生下儿子傅某某。彭某认为,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现彭某遂将傅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元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傅某某才2岁多,跟随原告生活,已建立浓厚的依赖之情。现孩子尚小,经常改变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综合考虑孩子身心健康,公平原则,原、被告抚养能力及各自是否有其他子女等因素,法院确认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男孩傅某某生活费1元,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根据目前万宁市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